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63号
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东路2787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马敏敏,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敏敏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力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10096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马敏敏提交的工资表上的公章已失效,该表系伪造。马敏敏2016年8月份没有到公司上班,不应当发放该月工资。裁决采用该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被申请人马敏敏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金力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10096号裁决: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敏敏2016年8月的工资3,600元。马敏敏要求金力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其在2016年8月前支付马敏敏工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资表上的公章在载明的工资发放期间已失效,该工资表系伪造。申请人在2016年8月31日为马敏敏办理了退工证明,故其应当支付马敏敏该月工资。申请人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1009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峥
代理
审判员 盛萍
审 判 员 王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