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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026号

徐忠与李清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忠,李清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026号

原告: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李清国,男,194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与被告李清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清国的起诉,并申请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回对被告李清国的起诉。

审判员  李成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