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026号
原告: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李清国,男,194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与被告李清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清国的起诉,并申请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回对被告李清国的起诉。
审判员 李成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