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053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11287Q。法定代表人李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女,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鹏,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