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4号
申请人:辛玉香
被
申请人:刘长松
被
申请人:徐小静因申请人辛玉香与被申请人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人辛玉香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淑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洪鑫
辛玉香与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4号
申请人:辛玉香
被
申请人:刘长松
被
申请人:徐小静因申请人辛玉香与被申请人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人辛玉香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淑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