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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14号

辛玉香与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玉香,刘长松,徐小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4号

申请人:辛玉香

被

申请人:刘长松

被

申请人:徐小静因申请人辛玉香与被申请人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人辛玉香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淑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