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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122号

李国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122号罪犯李国兵,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9年12月15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对被害人李国兵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4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34年5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获奖分3216.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33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富强

审 判 员  罗立斌

代理

审判员  赵世苍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妤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