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820号罪犯张云云,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43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审 判 员 李水金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