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04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俞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