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78号
原告:杨德耀,又名杨德要,男,193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谋,女,194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系原告妻子。
被告:郁保玉,男,60多岁,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
原告杨德耀诉被告郁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杨德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计1132.5元,由原告杨德耀负担。
审判员 朋礼奎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林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