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负责人:顾玉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仁波、张成。
被执行人:张明亮,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钱春兰,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张龙根,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陈经生,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明远。
被执行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明亮、钱春兰、张龙根、陈经生、泰州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兰德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惠群
审 判 员 王荣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