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298-4号
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000956号1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
法定代表人:陈效杰,总经理。
被
申请人: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许家滩井村。
法定代表人:曹现华,总经理。
被
申请人: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四角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广涛,总经理。
被
申请人:曹现珂,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曹献成,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陈效杰,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曹殿升,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杨广涛,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曹现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曹现珂、曹献成、陈效杰、曹殿升、杨广涛、曹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殿升名下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48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维明
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
人民陪审员 于 迪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翟少华
书 记 员 程贵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