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691号
原告:董卫华,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再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卫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卫华负担。
审判员 张雪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