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洪武,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洪武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黄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