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548号
原告:肖周利,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邓建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周利诉被告邓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周利撤回对被告邓建华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