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25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戴松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风险经理。
被告:蒋书洲,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诉被告蒋书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行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而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诗强
人民陪审员 毛美芳
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