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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395号

刘绍灯、廖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绍灯,廖春明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刘绍灯,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执行人:廖春明,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刘绍灯与被执行人廖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宝先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袁长宣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凌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