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刘绍灯,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执行人:廖春明,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刘绍灯与被执行人廖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宝先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袁长宣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凌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