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赤峰钧力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沛均,男。
被执行人:盛玉侠,女。
被执行人:朱海滨,男。
被执行人:刘萍萍,女。本院在执行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钧力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沛均、盛玉侠、朱海滨、刘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进入评估程序尚未结束,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赵瑞新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