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韩桃娥,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董春玉,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董春玉、韩桃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其他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