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宝昌农资经销部,住新疆昌吉市。经营者:张宝来,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福海县得川农业信息服务部,住新疆福海县。经营者:冯得川,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宝昌农资经销部申请执行福海县得川农业信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海县得川农业信息服务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
审判员 张 培 玉
审判员 郑 福 洋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董 庆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