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26号罪犯周敏,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1.7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周敏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又新
审判员 曹 亮
审判员 王宗富
二〇一七年五月××日
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