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班亚东,男。被执行人常健,男。本院在执行班亚东与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审判员 赵瑞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