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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60号

班亚东与常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班亚东,常健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班亚东,男。被执行人常健,男。本院在执行班亚东与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审判员  赵瑞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