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867号
申请执行人:皮丽娟,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25-1号2-1-1。身份证号:210105196302062826。
委托代理人:张剑,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强。
被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经营者:王坤,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孟凡玲,北京××律师事务所××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丽娟与被执行人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劳动争议纠纷(2016)辽0103执486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冯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