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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867号

皮丽娟与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皮丽娟,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867号

申请执行人:皮丽娟,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25-1号2-1-1。身份证号:210105196302062826。

委托代理人:张剑,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强。

被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经营者:王坤,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孟凡玲,北京××律师事务所××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丽娟与被执行人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劳动争议纠纷(2016)辽0103执486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风采创美美容会所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冯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