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姜宝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刘叶才,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康乐,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范朝进,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向东,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宝敏与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向东2017年4月工资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