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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86号之六

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86号之六被执行人马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64.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景瑞红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