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翠琴,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委托代理人娜仁,律师,律师被执行人雷云,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伟,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刘翠琴申请雷云、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赵 均
审判员 召日格图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永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