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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52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与梁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梁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52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回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院务处助理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梁东,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来,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与被告梁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贺晶婕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