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768号
原告:庙蕊,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曹先东,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庙蕊诉被告曹先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庙蕊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庙蕊与被告曹先东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现庙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庙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庙蕊承担。
审判员 宣运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