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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768号

庙蕊与曹先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庙蕊,曹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768号

原告:庙蕊,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曹先东,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庙蕊诉被告曹先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庙蕊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庙蕊与被告曹先东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现庙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庙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庙蕊承担。

审判员  宣运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