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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712号

程肖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肖炜,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程肖炜,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段岗强,职务不详。程肖炜与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肖炜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201.14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肖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程肖炜申请执行的案款201.14万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2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