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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