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永康,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马杜明,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朱松叶,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执行马永康与马杜明、朱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贺雁青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志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