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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行执字第00020号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与韩永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韩永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行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顺河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18301-7。

法定代表人:李俊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双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韩永胜,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韩永胜为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标的216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运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