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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163号

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大荔县富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大荔县富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汪战仓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63号

申请人: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林培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汪战仓,经理。

被执行人:大荔县富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魏小强,经理。

被执行人:汪战仓,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49岁,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大荔县富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汪战仓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大荔县富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汪战仓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 奎

审判员 陆洪远

审判员 袁新所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晏宇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