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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970号

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启,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启,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腾,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汤国辉刘广启与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8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广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工资、补偿金共计87379.31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8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刘广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广启申请执行的案款87379.3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8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