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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299号

易细亚与姜应龙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细亚,姜应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易细亚,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商业中心*栋****号。被执行人姜应龙,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细亚与被执行人姜应龙物权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易细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应龙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姜应龙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应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细亚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马迎国

审判员  彭万程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