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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333号

石某与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某,王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333号

原告:石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王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谢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万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