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333号
原告:石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王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谢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万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