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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843号

孙新峰与薛红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新峰,薛红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孙新峰,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薛红全,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峰与被执行人薛红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红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132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强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