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靳东峰,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驼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经五路南段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东峰与被执行人河北驼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驼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竹林
审判员 :武越兴
审判员 : 师 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孙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