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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杜玲与被执行人郭艳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玲,郭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2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玲,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郭艳艳,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杜玲与被执行人郭艳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艳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广周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