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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占鳌与被执行人王朋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占鳌,王朋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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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占鳌,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朋秀,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姚占鳌与被执行人王朋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朋秀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广周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