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215号
原告:夏现友,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付广超,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现友与被告付广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现友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广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现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现友撤回对被告付广超起诉。
审判员 陈 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