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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151号

卢玉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付祥,卢玉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51号自诉人闫付祥,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卢玉保,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闫付祥以被告人卢玉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卢玉保起控诉。审理期间,闫付祥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闫付祥提起自诉后被告人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闫付祥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闫付祥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