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202民初799号
原告:王军福,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5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乐园巷***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娟,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成彦利,又名成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8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桔柑乡贺家坪行政村***号,农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
原告王军福诉被告成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被告成彦利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本金合计1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2016年2月1日双方对债权债务重新做了结算,扣除被告支付过的借款利息4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息15万元,被告成彦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军福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利息2分(150000元),借款人:成辉,2016年2月1日”。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借款本息,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1、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由被告向原告偿还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2月1日的借款利息36000元;3、由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17年2月1日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成彦利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王军福借款本息150000元;
二、如若被告成彦利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条协议之约定按期如数清偿债务,则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本息150000元,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利息69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分清偿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期间的利息。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2010元由原告王军福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鹏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博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