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淑泽,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8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泽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宋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王淑泽为取得武安市教育局冬季取暖用煤公开招标项目,借用邯郸市云途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其在投标书中伪造养老保险完税证明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盖有伪造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和邯郸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审核专用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淑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邯郸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举报材料、投标文件、武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磁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邯郸市云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冯某、孙某、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淑泽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泽为参与竞标政府采购项目,伪造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淑泽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淑泽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淑泽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明生
审 判 员 孙道庆
代理
审判员 赵 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爱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