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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571号

王秋霞与韩华中、杨永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秋霞,韩华中,杨永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韩华中,男,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杨永苹,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秋霞与韩华中、杨永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63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韩华中、杨永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华中、杨永苹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华中、杨永苹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华中、杨永苹利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70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