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明霞,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勇,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明霞因与被上诉人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6年4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丛培光、邵明霞偿还借款1563350元及利息。诉讼中,丛培光于2016年6月10日死亡。一审未通知丛培光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程序违法。且二审中,丛培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丛金滋、王兆芹、丛思琪、丛筠窈均表示不放弃遗产继承,不放弃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晶
审 判 员 葛俊生
代理
审判员 薛淑娴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