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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962号

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9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43xxxx)。

法定代表人:陈国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67xxxx)。

法定代表人:汪德良,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63xx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60。

法定代表人:冯连云,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汪强,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给付货款7599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390元、违约金608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1393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393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57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