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孙书文,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孙书文与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325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