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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564号

肖显明与台安县台东街道民集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显明,台安县台东街道民集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564号

原告:肖显明,男。

被告:台安县台东街道民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村主任。

原告肖显明诉被告台安县台东街道民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集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欣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显明,被告民集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显明诉称:1996年12月5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000元,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据。借款逾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1960元。

被告民集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1960元属实,但原告尚欠我村委会款项5700元,应从村委会欠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剩余款项村委会同意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款。截止2017年3月14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为11960元。原告欠被告款项为5700元。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扣除原告欠被告款项5700元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为6260元。上述事实,原告肖显明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要求还款后,被告理应在合理期限偿还借款,逾期不还,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626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台安县台东街道民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显明借款本息合计6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元,被告民集村委会承担23元,原告肖显明承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巴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