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罗文菊,女,彝族,生于1968年9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查志鹏,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施先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罗文菊、查志鹏与被执行人施先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施先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文菊、查志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于2017年5月31日核实,被执行人施先强告知承办人已主动履行了85000.00元,剩余的15000.00元,被执行人施先强将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文菊、查志鹏,现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