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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691号

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平江货运信息部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平江货运信息部,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益丰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平江货运信息部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456.1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建同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健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