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1539号

1539杨俊峰与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新区驰云路(旧车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王利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双龙,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峰,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军,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明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蕾

审 判 员  冯月青

代理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